昨日,市城鄉建設局發布《鄭州市建筑裝修裝飾管理辦法》,對裝修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對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要求與限制。
該辦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實施。
裝修禁用不合格不環保材料設備
《辦法》明確要求施工單位,用于建筑裝修裝飾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產品質量、節能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產品需附帶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和生產企業需有中文標明。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污染控制、節能燈相關標準的材料及設備。
施工單位需要實施勞動用工實名制,并在施工現場公示單位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和竣工日期、投訴電話等。
室內空氣質量可約定檢測不合格需賠償
市民在今后的裝修過程中,為了自身利益,一定要查看所使用材料,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向施工單位索要裝修裝飾工程質量保證書,并移交水電氣暖和通信等裝修裝飾的竣工圖。
如果前期在合同中對室內空氣質量有約定,竣工之后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一旦檢測不合格的話,將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物業不得指定裝修公司和材料
不得強制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
《辦法》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指派或限制裝修公司進入管理區域,不得強行推銷裝修材料或限制裝修人購置材料進入管理區域,不得違反約定強制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等性質的費用,違反者將處2萬~5萬元罰款。
對于違反《辦法》規定,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安全檢測不合格、未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筑進行裝修的,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裝修人,處3萬~5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20萬元罰款。對住宅裝修人,處0.5萬~1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3萬元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裝修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最后,《辦法》對于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凡違反規定審批施工許可證、對舉報行為不調查處理、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