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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關于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通知
來源:節能部(轉載自網絡) 時間:2017-12-18 瀏覽量:5213

鄭州市近日發布《關于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通知》,宣布從2017年12月20日起,鄭州市城市規劃區,包括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和各縣(市、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個人自建房除外)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通知

鄭政辦文〔2017〕65 號

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綠色建筑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 〔2013〕1 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綠色建筑的意見》(鄭政文〔2013〕2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鄭州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和范圍
   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鄭州市城市規劃區 (包括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和各縣 〔市、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 (個人自建房除外)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二、加強建設過程管理
   (一)審批環節
   發展改革管理部門在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筑要求,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范圍。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規劃管理部門應將建設工程須執行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及規劃設計條件中。依法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應就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應執行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未達到項目應執行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通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就規劃部門征求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提出意見。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提出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保護措施。

   (二)建設環節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及相關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在進行項目咨詢、設計招標、委托設計或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明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明確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以及采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設計專篇。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或者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單位根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三)施工環節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應強化新建項目建設全過程綠色建筑監管,細化完善監管制度,嚴把施工過程綠色建筑關,讓綠色建筑專項檢查成為常態。
   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綠色建筑節能措施,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綠色建筑進行設計交底;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對節能原材料復試合格再應用于工程實體;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執行節能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進行節能旁站。
   施工單位在工地現場顯著部位設置標示標牌,明確建筑節能信息 (含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等級)和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保證該項目建筑節能措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綠色建筑標準,推動參建各方遵守綠色建筑標準規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 13 號)第十一
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

   (四)驗收環節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綠色建筑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專項驗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未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不得進行竣工備案。

    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
   全面推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工作,加大評價標識推進力度,強化對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引導,加強對標識項目建設情況的跟蹤管理。
   全市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全部取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一星級保障性住房除外),其中達到 2 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 (單體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應取得二星級 (含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設計標識。

   四、大力發展綠色建筑技術
   加強綠色建材技術產品推廣。推動建筑節能與保溫結構一體化技術體系和材料規模發展,建筑施工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高性能混凝土、高強度建筑結構鋼材,推廣應用滿足節能需要的新型墻體材料、節能標識門窗等,鼓勵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加大文明施工監管力度,嚴查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以綠色施工帶動文明施工,培育能起到引領作用的示范工地,特別是申報二星級 (含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項目,以點帶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推動可再生能源應用。推動太陽能建筑光熱一體化、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引導居住建筑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采用可持續的節能環保新能源。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責任
   市綠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綠色建筑統一領導及統籌安排,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環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工作,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動綠色建筑工作發展。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做好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確保新建工程綠色建筑標準執行到位;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有新建商品房銷售現場對已取得設計標識的要明示綠色建筑信息,在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節能措施等信息,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綠色建筑有關管理工作,積極引導企業取得綠色建筑運行標識。

   (二)強化能力建設
   結合我市實際,強化從業人員培訓,建立健全綠色建筑咨詢機構,提供綠色建筑全過程咨詢服務。

   (三)加強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各管轄區域內的綠色建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項目積極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四)完善激勵機制
   為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在享受國家、省、市相應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從2018年1月1日起,對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范圍內的項目,除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外,對獲得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項目,給予 7.5 元/平方米 (建筑面積)的獎勵;對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項目,給予 12.5 元/平方米 (建筑面積)的獎勵,其獎勵資金由市、區 (各開發區和市內五區)兩級財政各按 50% 的比例分攤。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各縣(市)、上街區可參照該獎勵標準執行。綠色建筑獎勵政策執行期限暫定3年,2019年、2020年標準參照2018年執行。
   對不按照綠色建筑或建筑節能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的項目,不得參與建設科技進步 (綠色建筑創新)獎、市新技術示范工程獎、市綠色示范工程獎、市優質結構 (結構商鼎杯)工程及 “商鼎杯”等各類優質工程獎項的評選。

   (五)加強宣傳培訓
   制定綠色建筑培訓計劃,對全市規劃、設計、審查機構、施工、監理、質監、物業以及綠色建筑咨詢等單位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將綠色建筑知識作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培育一批高素質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管理人才,同時,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開展宣傳,積極宣傳綠色建筑政策措施,提高公眾對綠色建筑的認知度,積極引導公眾參與綠色建筑,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綠色建筑工作的良好態勢。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
   2017年11月30日

   主辦:市城建委
   督辦:市政府辦公廳五處
   抄送:市委各部門,鄭州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2月1日印發